漫畫配圖。王雲濤/畫
  為張海減刑造假 向上級行賄買官
  番禺監獄獄政科原科長劉志民獲刑兩年
  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新快報訊 張海出逃了,幫忙操縱假立功的官員卻一個個進去了。記者昨日獲悉,涉案的廣東番禺監獄獄政科原科長劉志民,被認定指使數名下屬,處心積慮幫張海偽造發明專利的“重大立功”材料,這份材料最終令張海獲得減刑,宣判次日即出獄。
  而這次被送上法庭的劉志民,除了向張海秘書康傑收受好處外,還通過省司法廳黨委原副書記王承魁的情婦,向王行賄50萬元,以謀取副監獄長職位。近日,海珠區法院一審認定劉志民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行賄罪,判刑2年。
  罪狀A
  1、親自辦手續為張海調監
  劉志民今年50歲,原是番禺監獄獄政科科長,河南省鄧州市人,文化程度大專。他原本等待退休,卻被一個罪犯給拉進了監獄。
  2008年底,因經濟犯罪被判刑的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從佛山監獄調進廣州番禺監獄。劉志民和他關係密切,併成為張虛假立功的重要一環。
  據劉志民供述,2009年9月,張海的秘書康傑向他陳述,立功減刑不好辦,想把張海調到韶關武江監獄。劉志民聽後,將申請調監的程序詳細告訴康傑。劉志民親力親為,為張海辦理手續。
  “材料是不完備的。”劉志民說,但同意的公文很快下來,當年張海就調往武江監獄,邁開了虛假立功的關鍵一步。
  張海調去武江監獄後,該監獄曾兩次為張海提出減刑建議。第一次依據張海在佛山看守所提供的檢舉材料,第二次依據番禺監獄的“專利發明”——汽車前後雙視鏡發明。
  資料顯示,其實此專利的真正設計者是健力寶集團前員工紀文。紀文交代,這個專利設計的想法是張海案發前提出的,其在2004年設計出來。因得知申請專利也可以減刑,在2009年中秋會見張海時,便商定以張海的名義為汽車前後雙視鏡申請專利。
  之後,紀文帶康傑到廣州一家專利中介公司,他口述了汽車前後雙視鏡的原理和思路,並提交了親自畫的草圖。在康傑的操作下,張海如願獲取專利證書。
  憑此,武江監獄再次啟動了對張海發明專利重大立功的申報流程。
  2、接指示派下屬偽造材料
  此間,劉志民仍然起著重要作用。來自番禺監獄的數名工作人員以及劉志民本人,達成一個基本事實:在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處長郭子川催促下,劉志民補充張海發明專利的相關材料。
  劉志民說,2010年8月,他叫下屬李某找人寫證明材料。兩三天后,幹警林某、張海的管教劉某和罪犯喬某、劉某各自提交了四份材料。為逃避責任,大家都不想簽署意見或簽名,最後決定蓋上監區的公章。後來,在劉志民的安排下,李某在材料上寫了“情況屬實”,並蓋了獄政科的公章。
  這些偽造的證明材料,成為武江監獄為張海申報立功減刑的基礎材料之一,張海被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記重大立功,並於2011年1月25日被韶關市中院裁定減刑2年零1個月28天,次日便刑滿被釋放。
  但是,對這份材料的真實性,經手各方都是心知肚明的。據劉志民講述,康傑後補張海的專利申請書,要求他簽署意見時,還倒簽了時間以圓謊。這一切,也是因為跟康傑是老鄉,上司也不斷催促。他說:“他發明這個是不可能的,他不是學這個專業的。”
  連同監區服刑的罪犯鄧某都覺得這個謊言顯而易見,除了監獄沒有硬件支持研究外,“監獄里的生活是沒有秘密,沒有私人空間,沒有個人支配時間的”。
  鄧某說:“沒有見過張海有研讀汽車後視鏡的書籍或畫過汽車後視鏡草圖,他跟我討論的都是足球、經濟和佛學,沒有談論過發明創造的話題,我也沒有聽說過張海在番禺監獄服刑期間有發明創造的事。”
  罪狀B
  1、搭上張海受賄3萬港元
  劉志民對張海的傾情相助,除了上級壓力,很大成分還是“你情我願”或“順水人情”。判決資料顯示,自打張海來到番禺監獄,康傑經常來獄政科辦理會見手續,稱與劉志民是老鄉關係,兩人慢慢熟絡起來。
  據劉志民和康傑陳述,在康的介紹下,劉志民的兒子到深圳一家傳媒公司工作。但其兒子對此工作很不滿意,覺得工資低、沒有升職空間,很快辭職了。
  康傑稱,此後劉志民多次埋怨幫兒子找的工作不理想,還浪費了2萬多元參加動漫培訓班。“見他滿肚子怨氣”,張海的老婆黃鷺便決定,給他3萬港元報銷學費。在一次飯局中,黃鷺和康傑把錢裝在紅包里,連同一盒茶葉送給劉志民。
  2、買官不成向領導討回錢
  2009年10月,番禺監獄舉行競爭上崗,劉志民想競爭副處級職務,當上副監獄長。康傑得知後,將此事告知廣東省司法廳黨委原副書記、時任司法廳紀委書記王承魁情婦楊某。
  據楊某供述,她帶著王承魁,和康傑、劉志民吃了一頓飯。當晚,劉志民送了3萬港元給王承魁。但事後,王承魁反饋劉志民的“群眾基礎不好,不一定能公推出來”,無法保證其上位。楊某隨即開價50萬元,保證能競爭上崗。劉志民聽信,先後轉入47萬元給楊某。
  此事終究沒有辦成,楊某因資金周轉不靈,遲遲無法退錢。劉志民苦苦追回,甚至上到司法廳找王承魁。那次,王承魁發了脾氣,斥責楊某:“這會害死我的,沒有辦成事卻收了人家的錢,馬上把錢退給劉志民。”
  整整用了一年,劉志民才追回這50萬元。
  ■判決
  有上級指示也不能認定為從犯
  取保候審期間,劉志民向辦案人員打探干擾辦案
  2013年10月,海珠區檢察院向劉志民提起公訴,認為其收受黃鷺3萬港元、幫張海偽造立功資料,還行賄王承魁3萬港元,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行賄罪。
  庭審時,劉志民對指控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律師認為,黃鷺至今未歸案作出相關供述,受賄證據不足。而行賄的王承魁錢早已退還,不構成行賄。至於為張海立功減刑所涉及的瀆職案中,劉志民本身就受人指使,不能說其徇私舞弊。
  海珠法院一審認定了檢方指控,對辯護意見都不予採納。法院認為,劉志民在整個事件中,雖然不具決定權,也有上級要求他關照張海,但身為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本應盡責並嚴格審核把關,其行為是導致張海被錯誤記功和減刑的重要環節,不能認定為從犯。
  據此,法院一審決定判決劉志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
  此外,據材料顯示,2012年9月11日,劉志民聞到風聲,主動到檢察院反映其在罪犯張海減刑一事中涉嫌徇私舞弊,其後被取保候審。但在此期間,劉志民存在向辦案人員打探案情等干擾辦案的情況。之後,檢察院從上級檢察機關轉交的材料發現劉志民還存在行賄罪,於是依法建議逮捕劉志民。
  張海“越獄”
  三次假立功 兩次減刑 一次改判
  1、2008年9月,廣東高院二審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從15年徒刑改判10年。此次立功事後被揭為造假。
  2、2010年9月,在武江監獄服刑的張海,因此前在佛山市看守所提交了另一份檢舉材料,被韶關市中院裁定減刑2年。
  3、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在番禺監獄成功研發“實用新型專利”,被韶關市中院裁定減刑2年零1個月28天。宣判次日即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
  從2008年到2011年,張海在三個監獄獃過。從2008年11月,張海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次月即被調往番禺監獄,一年後,再次被調往武江監獄(韶關)。在這個監獄獃一年出頭,張海隨“刑滿釋放”。不斷換監被指為逃脫監管,方便虛假立功,這些與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處長郭子川、廣東省司法廳黨委原副書記王承魁的關照頗有關係。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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